農大黨字〔2017〕53號
(2017年12月21日印發(f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紀委再檢查、再監(jiān)督的作用,督促全校各級黨組織認真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違規(guī)違紀問題線索,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專項檢查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省委、上級紀委和校黨委的決策部署,堅持尊崇黨章,堅持黨內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相結合,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增強黨政領導干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第三條 專項檢查工作旨在傳導壓力,形成震懾,喚醒責任意識,激發(fā)擔當精神,維護黨的紀律,創(chuàng)建風清氣正的校園育人環(huán)境。
第四條 專項檢查工作堅持學校黨委統(tǒng)一領導;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堅持問題導向、從嚴治黨;堅持群眾路線、發(fā)揚民主;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檢查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 專項檢查工作的對象和范圍:
(一)各基層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校黨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六條 專項檢查工作的內容:
專項檢查工作主要是對被檢查對象執(zhí)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遵守黨的紀律,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等情況開展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紀律和規(guī)矩的情況,特別是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的情況;
(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三)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反對“四風”問題情況;
(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校黨政安排部署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校紀、校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
(七)校黨委會、黨委擴大會、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八)校黨委要求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針對學校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以及校內易發(fā)多發(fā)的廉政風險問題、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問題、師生關注度比較高的問題等,由校黨委具體安排部署,確定被檢查單位、對象、事項、內容等。
第三章 檢查方式
第八條 校黨委根據(jù)工作需要,組建專項檢查組。
(一)專項檢查組對全校各基層黨組織、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監(jiān)督檢查,實現(xiàn)黨內監(jiān)督檢查全覆蓋。
(二)專項檢查組工作在校紀委領導下開展,對校黨委負責,向校黨委報告。
(三)專項檢查組工作人員可根據(jù)工作需要,按照“一事一授權”的原則,由校紀委從相關部門抽調。
第九條 專項檢查組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檢查單位的工作匯報或專題匯報;
(二)與被檢查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檢查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賬單、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xié)助;
(八)校黨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專項檢查組依靠被檢查單位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檢查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zhí)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一條 專項檢查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黨組織通報檢查任務,按照規(guī)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專項檢查組對檢查出的問題線索匯總分析后,以書面形式報告校紀委,通過校紀委審核后向被檢查單位黨組織或其他單位(部門)進行意見反饋。
第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黨組織或其他單位(部門)收到專項檢查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規(guī)定時間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校紀委。被檢查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被檢查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整改落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 紀律與責任
第十四條 校紀委要加強對專項檢查工作的領導,對專項檢查工作不力、發(fā)生嚴重問題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專項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檢查工作紀律。檢查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一)對應當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沒有發(fā)現(xiàn)的;
(二)不如實報告檢查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檢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檢查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檢查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干部和群眾發(fā)現(xiàn)專項檢查組人員有以上所列行為的,可以向校紀委反映,也可以依照規(guī)定直接向校黨委及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十七條 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檢查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檢查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檢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檢查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檢查結果的應用
第十八條 對專項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線索,由校紀委向校黨委報告,并根據(jù)問題線索的性質,按照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的“四種形態(tài)”,分別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苗頭性、非紀委管轄的問題線索,根據(jù)權力管轄范圍,反饋給分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由分管校領導督促有關部門監(jiān)督被檢查單位對問題線索進行整改落實并報告結果。
(二)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苗頭性或輕微違規(guī)違紀、尚不夠紀律處分的問題線索,由校領導、紀委或職能部門通過談話、函詢、責令作出檢查、通報等形式督促被檢查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或由校紀委直接向被檢查單位發(fā)出整改通知書,限時要求被檢查單位自行整改并報告結果。
(三)對涉及違紀比較嚴重、需做出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線索,由校紀委向校黨委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