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大黨字〔2014〕4號
(2014年1月18日印發(f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學術研究機構建設,促使研究機構管理規(guī)范化、運行制度化,確保其充分發(fā)揮科研創(chuàng)新平臺的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是學術單位,主要任務是組建科研團隊、實施科學研究、推進成果孵化和轉化、培養(yǎng)創(chuàng)新型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等。
第三條 學術研究機構的組成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鼓勵吸收相關學科的科研、教學人員參加研究工作,充分發(fā)揮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學術研究機構實行“機構固定、體制開放、內外聯(lián)合、合同管理”的運行模式。
第二章 學術研究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 學術研究機構的建制有兩種形式。
(一)校級研究所:由學校直接設立并管理(或委托學校職能部門代管),有固定編制、活動經費和相應級別。
(二)合作研究所:由學校與校外單位通過合同形式聯(lián)合創(chuàng)辦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其編制、經費和級別,由學校根據(jù)合同或合辦研究機構的性質和情況決定。
第六條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2個以上穩(wěn)定的特色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有利于促進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和山西經濟社會發(fā)展。
(二)學術研究機構需制定有中長期研究目標和開展合作研究、人才培養(yǎng)、團隊建設的創(chuàng)新性工作機制和制度(含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職責)。
(三)具有承擔國家(或部門、地區(qū))重大科研任務和持續(xù)培養(yǎng)碩士、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在科學研究、人才培養(yǎng)、學術交流、技術推廣、成果轉化等方面成效明顯。
(四)具備固定的科研場所和基本的實驗設備支撐,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的依托平臺和長期穩(wěn)定的產學研基地。
(五)學術研究機構的負責人由在國內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教授擔任。自然科學類學術研究機構負責人至少主持過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獲得過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1項。人文社會科學類學術研究機構負責人至少主持過1項有經費資助的省級項目,發(fā)表3篇一級學術論文及獨立出版學術專著1部。
(六)學術研究機構的組成人員不少于10人,知識、年齡結構合理,研究骨干由具有教授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組成(社科類由具有副教授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組成)。設置行政秘書和學術秘書各1人。主要研究人員已形成穩(wěn)定的科研合作關系,協(xié)同創(chuàng)新能力強。
(七)學術研究機構組成人員如有變動,需提交書面申請,由學校審批備案。
(八)自然科學類學術研究機構組成人員的在研項目縱向科研經費要求保持在100萬元以上或科研項目總經費不少于25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學術研究機構科研項目總經費不少于10萬元(學校資助經費除外)。
(九)與地方或企業(yè)聯(lián)合建立學術研究機構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地方或企業(yè)應有相應的場所及資金投入。
(十)在交叉學科、新興學科、邊緣學科、國家和山西省急需發(fā)展的學科領域,研究機構設立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三章 學術研究機構的審批程序
第七條 學術研究機構的組建,由學術研究機構的依托單位根據(jù)學科發(fā)展和科研需要自主籌備、申請組建。
第八條 申請設立學術研究機構的單位,須向科技處提交《山西農業(yè)大學學術研究機構申請表》,包含如下內容:
(一)設立的目的與意義;
(二)所屬學科和研究方向;
(三)研究計劃和建設目標;
(四)組成人員及工作機制;
(五)負責人建議人選與研究骨干成員基本情況;
(六)研究條件;
(七)在研項目及經費;
(八)主要學術成就;
(九)相關規(guī)章制度和各崗位工作職責;
(十)所在單位黨政聯(lián)合推薦意見。
第九條 科技處對申請材料初審后,提交校學術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學校審批;學術研究機構負責人建議人選由組織部、科技處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校黨委研究決定,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學術研究機構的管理
第十條 學校對學術研究機構實行目標管理。科技處負責對學術研究機構進行規(guī)劃、指導、監(jiān)督、評估、協(xié)調。合辦學術研究機構按合同和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學術研究機構實行所長(主任)負責制,對學術研究機構的科研業(yè)務、行政事務等工作全面負責。學術研究機構負責人由學校聘任,聘期為三年,實行年度考核,合格者續(xù)聘,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二條 學術研究機構要建立科學、嚴格的考核評價制度。對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情況定期考核,考核結果列入本人業(yè)務檔案。對出色完成科研任務和取得優(yōu)秀科研成果的研究人員,應予以表揚獎勵;對未完成科研任務的研究人員則不再續(xù)聘。
第十三條 學術研究機構要按年度提交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科技處組織有關單位對學術研究機構定期考核,根據(jù)考核結果,確定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級。
第十四條 學術研究機構印章由科技處統(tǒng)一管理,未經校分管領導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8日起生效。我校以前出臺的《山西農業(yè)大學科研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校行字[2004]113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