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大行字〔2014〕49號
(2014年9月2日印發(fā))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學校廣大教職工開展科技創(chuàng)新和推動科技進步的積極性,,提高學校的科研實力,,規(guī)范和加強對科研成果的管理,,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成果包括:
(一)自然科學成果
自然科學成果指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guī)律及其內在聯系的,學術上具有新見解,,并對科學技術發(fā)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研究成果,。其主要包括基礎研究成果和部分應用研究成果,。成果形式是研究論文、著作等,。
(二)應用技術成果
應用技術成果指解決生產中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其主要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專利、軟件著作權和標準等,。成果形式是研究報告、工藝圖紙,、實物樣品等,。
(三)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指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fā)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是研究報告、研究論文,、著作等,。
第三條 成果鑒定范圍:
(一)列入國家和省、部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
(二)具備以下條件的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技術成熟并有明顯的創(chuàng)造性,;性能指標在國內外同領域中處于領先或先進水平;經實踐證明能夠應用,;對本行業(yè)或本地區(qū)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
(三)可以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究和開發(fā)的理論成果,視同應用技術成果進行成果鑒定,。
下列成果不予組織鑒定: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自行開發(fā)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
(三)申報成果鑒定的主要完成人員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違反國家,、我省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的。
第四條 申請成果鑒定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或者計劃任務書規(guī)定任務,;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名次排序異議及成果權屬等方面的爭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真實,,并能準確地反映該項研究成果的技術特征和總體性能,;
(四)有國家一級科技查新咨詢單位出具的有效的科技查新報告,。
第五條 申請鑒定具體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填寫《成果鑒定申請表》,經學院(部)簽署意見后報科技處,。
(二)成果鑒定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1.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2.技術研究報告(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征,、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先進技術的比較,、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fā)展和科技進步的意義,、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等);
3.測試分析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
4.設計與工藝圖表;
5.質量標準(企業(yè),、行業(yè),、國家、國際),;
6.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報告及檢索材料和查新證明,;
7.用戶使用情況報告;
8.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9.科研試驗中的原始記錄;
10.主要完成單位(不包括一般試制加工單位及一般協作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名單(按貢獻大小排序,且經個人簽名),。
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內容必須真實,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說明來源,。
(三)科技處組織有關人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評議,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后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第六條 凡屬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申請鑒定,。
第七條 其他成果申請評審,、審(認)定,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并參照以上條款執(zhí)行,。
第八條 所有成果(包括我校為參加單位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應及時將800字左右的成果簡介、兩份成果證書原件提交科技處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2日起施行。原《山西農業(yè)大學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試行)》(校行字〔2004〕1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