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大行字〔2014〕67號
(2014年11月21日印發(f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學術誠信和學術自律意識,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guī)范學術行為,保障學術自由,防止學術腐敗,營造良好學術氛圍,鼓勵科研創(chuàng)新,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guī)范》等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所有以山西農業(yè)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申報項目、科學研究、報告研究結果和評價學術成果等)的人員,包括學校所有在編教職員工、各類在校學生和在校學習或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兼職人員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堅持科學服務于人類文明、和平和進步的原則。在科研工作中嚴格遵守并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tài)安全、環(huán)境安全、健康安全等法律道德規(guī)范。積極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思想,傳播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破除封建迷信,旗幟鮮明地反對偽科學。
第四條 堅持獻身科教、服務社會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以培養(yǎng)人才、發(fā)展科學技術、繁榮學術思想、發(fā)展先進文化、推進社會進步為己任,努力攀登科學高峰。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將個人的事業(yè)發(fā)展與國家、民族的發(fā)展需要結合起來。熱愛學術事業(yè),堅持真理,尊重科學和學術自由。反對沽名釣譽、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等不良風氣。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tài)度。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的聲譽。模范遵守學術研究的基本規(guī)范,以知識創(chuàng)新和技術創(chuàng)新作為科學研究的直接目標和動力,把學術價值和創(chuàng)新性作為衡量學術水平的標準。在學術研究工作中要堅持嚴肅認真、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科學態(tài)度,不得虛報教育教學和科研成果,反對投機取巧、粗制濫造、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為。
第六條 樹立法制觀念,保護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要嚴以律己,依照學術規(guī)范,按照有關規(guī)定引用和應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竊、抄襲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參與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對以任何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地參與學術評價,正確運用學術權力,公正地發(fā)表評審意見是評審專家的職責。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第八條 為人師表、言傳身教,加強對青年學生進行學術道德教育。要向青年學生積極倡導求真務實的學術作風,傳播科學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學生,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幫助學生養(yǎng)成恪守學術規(guī)范的習慣。
第三章 基本規(guī)范
第九條 在從事科學研究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自覺遵守下述基本學術道德規(guī)范:
(一)引用規(guī)范。必須尊重知識產權,充分尊重他人已經獲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對他人觀點、結論、數據、公式、圖表、程序的引用須按規(guī)定注明原始文獻出處;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將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學術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閱讀過的文獻;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者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二)審核規(guī)范。發(fā)表學術論文在投稿前須由各項目負責人對論文內容、論文數據和署名作者進行審核,以確保論文的真實性。論文在投稿前必須經所有署名作者審閱并簽字同意后,方可投寄發(fā)表。由研究生作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其原始稿件必須經過指導教師審核。
(三)署名規(guī)范。所有論文署名作者均應對學術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責任作者、通訊作者應對該研究論文整體負責。
(四)論證規(guī)范。相關學術成果在論證及討論時應體現研究方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充分尊重和借鑒已有的學術成果,以調查研究和科學實驗為基礎,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學術信息和實驗數據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精確歸納,縝密論證。避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反對粗制濫造和低水平重復。杜絕虛構、篡改實驗數據或統(tǒng)計資料。
(五)評價規(guī)范。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驗收和評獎等活動中,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風氣的影響和干擾,本著科學負責的態(tài)度,自覺堅持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學術地位、學術評議、評審權力,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參加與本人專業(yè)領域不相干的成果鑒定、論文評閱或學位論文答辯等活動。在對他人或自己的成果進行評價、介紹時,不得故意拔高或壓低被評價成果的價值。
(六)發(fā)表規(guī)范。學術論文投稿時嚴禁一稿多投和重復發(fā)表。另有約定再次發(fā)表時,應注明出處。未經他人(包括學生)同意,不得將合作研究的成果僅以個人署名發(fā)表。
(七)標注規(guī)范。項目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等,應按任務下達部門的要求加以標注。
(八)宣傳規(guī)范。科研項目和學術成果的對外宣傳應客觀公正,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發(fā)布未經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故意夸大課題有關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行為準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抄襲他人已發(fā)表或未發(fā)表的作品,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實驗數據和調查結果等。
(二)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意愿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或調研數據和引用資料等。
(三)偽造學術經歷,隨意更改承擔項目的名稱、級別和時間,提供虛假學術成果、專家鑒定意見、證書及其它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四)公開發(fā)表論文一稿多投,或簡單重復本人或他人已完成的研究。
(五)未參與實際研究或論文、論著寫作,而在別人的論文或成果證書中署名,或未經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六)未征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成果、署名、代替簽字,托他人代寫論文或代他人撰寫論文,虛開發(fā)表論文接受函等。
(七)使用不適當的統(tǒng)計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八)虛報和濫用科研經費和其他科研資源。
(九)未經主管部門同意而無故拖延科研項目實施期限。
(十)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guī)范。
(十一)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研究資料、研究成果未經允許而對外泄露或公開,或對應經而未經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向媒體公布等。
(十二)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和妨礙他人研究活動。
(十三)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學術劣跡,包括參與他人的學術造假,為他人學術造假提供便利,與他人合謀掩蓋其不端行為,以及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十四)學生未經導師同意擅自發(fā)表學術成果。
(十五)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
第五章 調查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受理對全校學術道德問題的投訴,主持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與仲裁,并依調查、仲裁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具體工作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
第十二條 接到舉報后,校學術委員會決定是否實施調查。對需要調查的舉報,根據需要組成不少于3人的調查小組。必要時,會同其他部門或聘請校外專家聯合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 調查小組由具有相當學術聲望、辦事公正且和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調查小組負責收集分析有關材料,并與舉報人、被舉報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談,了解相關詳細情況,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舉報內容進行事實認定,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調查過程,詳細的調查結果和證明材料,確定是否有學術不端行為及其嚴重程度,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報告呈交之前須提供給被舉報人閱讀并要求其作書面答復(該答復作為報告附件附后)。學術不端行為影響重大或爭議較大的,可以舉行聽證會;需經過科學實驗予以驗證的,應當進行科學實驗。
第十五條 上述過程的書面材料應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六條 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學術不端行為,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被調查人、有關單位及個人,有義務協(xié)助調查,提供必要證據,說明事實真相。
第十七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當嚴格限定公開范圍。接到舉報后,在未作出調查結論之前,學校保障被舉報人的正常教學、科研活動和相關利益,保護公眾利益、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第六章 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初步處理意見。校長辦公會議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 對教職工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
(一)對未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違規(guī)者,由所在單位給予口頭提醒和警告,屢教不改者,由學校通報批評。
(二)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違規(guī)者,學術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制,建議取消由此而獲得的學術職銜或榮譽,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聘和開除的處分。
(三)對無故不能完成所承擔科研項目的負責人,視具體情況和情節(jié)輕重提出警告或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由此影響學校聲譽和其他人員對該類項目繼續(xù)申報時,取消其3年申報所有縱向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條 在我校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兼職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范的,給予口頭提醒和警告;情節(jié)嚴重者,取消其相應學習、訪問、兼職資格等,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
(一)對未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違規(guī)者,由所在學院(部)給予口頭提醒、警告或通報批評。
(二)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違規(guī)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建議取消由此而獲得的榮譽和資格;已畢業(yè)離校的,根據具體情況和嚴重程度,通報所在單位,直至撤銷所獲畢業(yè)證書和學位。
第二十二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fā)生后,被舉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學術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fā)生后,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藏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四)同時涉及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其學術活動,并予以相應的政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申訴和復查
第二十六條 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經審議,認為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不當的,應當進行復查。復查應另行組成專家組進行調查,復查程序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調查程序進行。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復查結果,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復查處理意見。校長辦公會議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的復查處理意見,重新做出處理決定。校學術委員會決定不予復查的申訴,應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二十八條 申訴人對復查決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 經調查,確認舉報不實的,被舉報人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校學術委員會有維護當事人名譽和權益的義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