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農業(yè)大學
處級干部任期制度和崗位交流制度實施辦法
農大黨字〔2019〕20號
(2019年4月3日印發(f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高素質專業(yè)化干部隊伍建設,激發(fā)干部隊伍活力,提高干部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guī)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山西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特制定我校處級干部任期制度和交流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各部門、各單位的正副處級黨政領導干部。
第二章 任期制度
第三條 我校處級干部實行任期制度,每個任期為4年。因工作需要外派(借)干部的任職期不包括外派(借)時間。
第四條 處級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wěn)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1.達到退休年齡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xù)擔任現職務的;
3.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的;
4.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5.因受處分或處罰需要變動職務或者被免去職務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機構調整需要調整職務的。
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得超過一次。
第五條 處級干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2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2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第六條 處級干部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屆滿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干部調整、交流、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處級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兩個任期(或8年)的,原則上不再擔任同一職務,由校黨委研究決定對其進行輪崗交流,不適宜交流的業(yè)務干部,返回專業(yè)技術崗位。
第三章 交流制度
第八條 我校處級干部實行交流制度。干部交流的主要方式是在不同單位或部門之間進行交流。干部交流時要充分考慮到領導班子的年齡、學歷、職稱、能力、性別等結構,并注重發(fā)揮干部的工作特長。
第九條 干部交流應有計劃性、針對性,與領導班子換屆、干部補充調整、干部培養(yǎng)使用等工作統(tǒng)籌考慮。要兼顧工作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基層單位正職未任滿一屆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單位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同一職能部門正副職一般不整體交流。同一干部不得頻繁交流。干部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
第十條 處級干部交流的主要對象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
3.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
4.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一條 處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2.離最高任職年齡不足2年;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jiān)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因崗位工作的需要暫不適合交流的。
第十二條 處級領導干部任職交流遵循回避制度。
中層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處級領導干部任職涉及夫妻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部門從事紀檢(監(jiān)察)、財務等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