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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學校校務公開,,充分發(fā)揮學校信息的服務功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相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教育廳《教育領域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在學校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信息公開,,是指學校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將可以公開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guī),,遵循公平,、公正、服務,、及時的原則,,做到內容真實,程序規(guī)范,。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黨政辦公室,、組織人事部,、學生工作部、規(guī)劃合作部,、教務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管理部,、財務資產部,、后勤保衛(wèi)部、內審部,、圖書館、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組織和協(xié)調全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指揮、組織和協(xié)調,,包括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部署,,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劃和有關制度,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兼任。黨政辦公室和駐校紀檢監(jiān)察組根據(jù)職責權限,,受理關于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查處違反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七條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二)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
(三)協(xié)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統(tǒng)一受理,、協(xié)調處理、審批信息公開申請,;
(五)建設和維護山西農業(yè)大學信息公開專欄,;
(六)督查、督辦各二級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對信息公開工作開展的實際效果作跟蹤評估,,收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意見和建議并提出改進意見,;
(七)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作為信息的來源,、制作,、提供機構,應當在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組織部署下,,積極配合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與本部門,、本單位信息公開相關的各項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部門,、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和保密性負責。各部門,、各單位應明確負責本部門,、本單位信息公開相關工作的人員,若人員發(fā)生變化,,須及時書面報告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與范圍
第九條 信息依其屬性不同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不予公開的信息。學校各單位在制作信息時,,應當明確信息的屬性,、公開的范圍和途徑。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學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主動公開:
(一)基本信息:學校名稱、辦學性質,、主管部門,、辦學地點、聯(lián)系方式,、辦學規(guī)模,、辦學條件、師資水平,、榮譽獎勵,、歷史沿革,學校領導班子簡介及分工,,學校機構設置,,學校章程及現(xiàn)行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學校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制度,、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相關制度、年度報告,,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或學期)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安排,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等,;
(二)招生考試信息:招生范圍、招生計劃,、招生程序,、招生條件、咨詢電話,、資助救濟途徑,,招生錄取結果,招生咨詢電話及申訴渠道等,;
(三)財務,、資產及收費信息: 財務、資產和政采招標管理制度,,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校辦企業(yè)資產、負債,、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信息,,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信息、決算信息,,大宗物資采購信息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標信息,,收費項目、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及投訴方式等,;
(四)人事師資信息:校級領導干部社會兼職情況,校級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情況,,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校內中層干部任免、人員招聘信息,,教職工縣級(含)以上各類評先樹優(yōu),、表彰獎勵等的擬推薦人員名單,教職工爭議解決辦法等,;
(五)教學質量信息: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總數(shù)的比例,、教師數(shù)量及結構,專業(yè)設置情況,、當年新增專業(yè),、停招專業(yè)名單,全校開設課程總門數(shù),、實踐教學學分占總學分比例,、選修課學分占總學分比例,主講本科課程的教授占教授總數(shù)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課程占課程總門次數(shù)的比例,,促進畢業(yè)生就業(yè)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服務,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質量年度報告,,本科教學質量年度報告,,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開展情況等;
(六)學生管理服務信息:學籍管理辦法,,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guī)定,學生獎勵處罰辦法,,學生申訴辦法,,學生縣級(含)以上各類評先樹優(yōu)、表彰獎勵等的擬推薦人員名單等;
(七)學風建設信息: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guī)范制度,,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制等;
(八)學位、學科信息:授予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基本要求,擬授予碩士,、博士學位同等學力人員資格審查和學力水平認定,,新增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或專業(yè)學位授權點審核辦法,,擬新增學位授權學科或專業(yè)學位授權點的申報及論證材料等,;
(九)對外交流與合作信息:中外合作辦學情況,來華留學生管理相關規(guī)定等,;
(十)其他:巡視組反饋意見,、落實反饋意見整改情況,學校各類安全管理制度,,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等,;
(十一)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二)領導小組決定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學科研以及學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業(yè)秘密的,;
(四)涉及個人隱私的,;
(五)尚處在討論、研究,、審查過程中不宜公開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學校規(guī)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jù)自身學習、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除第十條,、第十一條之外的其他信息,,納入依申請公開信息范疇,。
第十三條 學校對信息的公開采取保密審查機制。學校各部門,、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擬公開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公開的,,應當按規(guī)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四條 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和學校安全穩(wěn)定。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及社會穩(wěn)定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經領導小組批準后及時公布與更新,。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內容,。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學校官網,、各部門各單位網站,、學校信息公開專欄,學校報刊,、廣播等校內外媒體,,公告欄,會議等符合其特點的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以網絡公開為主,。
第十七條 屬于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獲取信息后,,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對該信息是否公開進行審核,,確定主動公開的,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學校授權信息擁有單位公開;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查,。特殊情況下難以確定是否公開和以什么方式公開的信息,,附具疑點、分歧,,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屬于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變更的,,應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欲索取我校信息的,,申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文件,向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人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予以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給予答復:
(一)屬于學校主動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山西農業(yè)大學公開的信息,,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單位的,告知其該單位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已作出答復的,,告知申請人不再提供,;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第二十條 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不能答復的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立即將申請轉學校有關部門(單位)閱處,。信息擁有部門(單位)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至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答復申請人。信息擁有部門(單位)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作出說明并經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請人,但其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學校或自身名義擅自受理,、答復申請人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學校信息,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同時未經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許可,申請人不得對他人透露其通過申請獲取的信息,。申請人擅自將依申請獲取的信息透露給他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學校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實際發(fā)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 信息公開的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部門、各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工作內容接受學校定期檢查,,其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單位負責人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及其各部門,、各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職工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fā)現(xiàn)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影響惡劣的,,對其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故意隱瞞或捏造事實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學校信息的,;
(五)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校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農業(yè)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校行字〔2010〕133號)同時廢止,。